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顏銀秋
- 當事人蘇朝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蘇朝恩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黃邦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西鄉勝太 住同上 被 告 蘇昱竹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劉昉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31至33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附表編號67 臺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附表編號51 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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