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錦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92萬9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1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