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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李德榮

  • 上訴人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890元(計算式: 美金143,493.09元×30.26(即民國109年3月10日訴訟繫屬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26,789元=4,768,8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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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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