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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890元(計算式:

美金143,493.09元×30.26(即民國109年3月10日訴訟繫屬之日臺

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26,789元=4,768,8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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