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890元(計算式:
美金143,493.09元×30.26(即民國109年3月10日訴訟繫屬之日臺
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26,789元=4,768,8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