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劉靜怡
- 被告
-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靜怡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復經被告異議,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6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2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