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 原告
-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貴元
- 被告
-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業喜
- 被告
-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