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原告
-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錦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婷即鴻誠企業社、廖郁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