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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璟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兆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1,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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