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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李欣姿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被告
張慈容

趙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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