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李宇傑
- 原告
- 許淞庭
- 原告
- 容沛倫
- 原告
- 陳昱璋
- 原告
- 張勝琅
- 原告
- 顏伯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湯凱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汝律師
- 被告
-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0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所示案號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等情事,是否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