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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告
奕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眞星
被告
盧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48,21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0,69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奕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奕奕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邀同被告盧眞星、盧眞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本票為借款憑證,並約定被告奕奕公司得隨時向原告分批借款,動用循環授信額度,嗣被告奕奕公司分別於:⒈108 年12月13日動用借款額度363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4 月13日止、⒉109 年1 月16日動用350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5 月16日止、⒊108 年10月23日動用387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年2 月23日止。並約定均自各筆額度動用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04浮動計算利息,且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逾期未付息或未履行債務時,除應計之本金利息外,並均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奕奕公司於109 年2 月起遭通報因故連續退票退補,債信嚴重貶落,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約定,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催討,前開各筆借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未清償。而被告盧眞星、盧眞財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票交查詢、授信約定書、原告公司通知暨催告函及回執、原告存款牌告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奕奕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盧眞星、盧眞財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盧眞星、盧眞財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肆、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借款金額 │ 積 欠 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  363萬元   │   363萬元  │自109年4月13日起至│自109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  350萬元   │   350萬元  │自109年3月16日起至│自109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  387萬元   │ 918,210元  │自109年3月23日起至│自109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合  計   │8,048,2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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