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告
陳麗桂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被告
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山
訴訟代理人
張婷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月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2 年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資金不足,遂向被告借款3,057 萬7,694 元。嗣於102年9月10日,伊透過訴外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建山向訴外人王麗英購買系爭土地,被告與張建山開立支票給付買賣價金。當時被告為避免伊無力還款,遂就系爭土地與伊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惟兩造間無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為此,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之判決。

二、被告則稱:本件確實是借款,系爭土地是原告所有,該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原告請求有理由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上所有權人均為原告名義;張建山於102 年9 月10日向王麗英購買系爭土地,二人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兩造於103 年5 月1 日,就系爭土地簽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狀、102 年9 月10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為證(本院卷第19至35頁),堪信為真實。

㈡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即明。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乙節,為被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37 、141 、162頁),是兩造間對於系爭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既無爭執,揆諸上開說明,難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何確認利益存在。原告固主張:被告對原告是否借款已清償完畢、借名登記契約目的是否仍存在等法律關係非自始不爭執,被告嗣後可能仍爭執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並要求原告清償借款,故仍有確認利益云云(本院卷第179 至182 、196 頁)。惟原告本件聲明既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被告於訴訟中,自始不否認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可彰其未對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為爭執。是兩造簽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動機、該契約之定性及效力為何,均非屬本院審酌有無確認利益之因素,原告亦不能藉由本件聲明,除去其上開主張借款清償與否之危險,要難認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至原告主張之司法院81年度廳民四字第9095號見解,要與本件事實不同,尚難比附援引。職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既無確認利益存在,其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1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67   │2503.14         │1/1         │
├──┼───┼────┼───┼───┼────────┼──────┤
│2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67-2 │223.66          │3100/22366  │
├──┼───┼────┼───┼───┼────────┼──────┤
│3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72   │137.73          │3500/13773  │
├──┼───┼────┼───┼───┼────────┼──────┤
│4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73-1 │237.53          │5200/23753  │
├──┼───┼────┼───┼───┼────────┼──────┤
│5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74-1 │54.77           │500/5477    │
├──┼───┼────┼───┼───┼────────┼──────┤
│6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177-1 │41.08           │400/4108    │
├──┼───┼────┼───┼───┼────────┼──────┤
│7   │臺中市│豐原區  │北天段│258-4 │271.88          │16000/2718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