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逢源
- 被上訴人
- 陳張草籐
林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爰依起訴時前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28號),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60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