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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因109年度重訴

字第40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1,7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04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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