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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被告
張獻升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被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朝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告
曾世豐
被告
樓之0
被告
廖豐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被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告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被告
謝清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蕭輔森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及被告聲請調閱相關刑事偵查卷宗均因偵查程序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滯礙難行(調得卷證亦無法供兩造閱覽),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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