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 原告
-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祺文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德蓓律師
- 被告
- 張獻升
- 訴訟代理人
- 房佑璟律師
- 被告
-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喬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被告
-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朝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益誠律師
- 被告
-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麗純
- 被告
- 曾世豐
- 被告
- 樓之0
- 被告
- 廖豐谷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泱樺律師
- 被告
-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寶軒律師
- 被告
-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 被告
- 謝清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怡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蕭輔森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及被告聲請調閱相關刑事偵查卷宗均因偵查程序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滯礙難行(調得卷證亦無法供兩造閱覽),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