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