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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萊爾輪子概念館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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