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萊爾輪子概念館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雲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