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媛
- 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 被告
- 林峰毅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5行、第8頁第26行及第21頁第9行關於「111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