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峰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9,118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7萬3,622元(=本票300萬元+87萬3,62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萬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