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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12萬7,624元(計算式:1,010萬元+602萬7,624元=1,612萬7,6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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