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振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磊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補繳,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