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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告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告
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銘原
被告
劉宜榛
被告
蔡佩真
被告
蔡淑清
被告
蔡秉峰
被告
蔡雪麗
被告
蔡孟廷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被告
陳惠美
被告
郭蔡淑錵
被告
蔡尚宏敬
被告
陳再生
被告
陳禎鴻
被告
陳寬聰
被告
蔡玲妹
被告
陳寶絹
被告
陳美志
被告
陳碧玉
被告
黃春雪
上一人監護人
楊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原告應於10日內查報被告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到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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