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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被上訴人
吳彥德

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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