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 原告
-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發
- 被告
-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8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