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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原告
高木祥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銀鶴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1月11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合意管轄協議書在卷可稽,並據原告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管轄。經核本件並非專屬管轄案件,兩造既已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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