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恭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駿程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