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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賴性賢即宏有砂心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11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2月2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伍麗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108 年8 月31日│ 16,416元 │CR0908250 │ ││ │陳麗芬 │行大里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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