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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殷允芃

  • 原告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允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之公告,其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8 年11月6 日,故至109 年2 月6 日即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9 年5 月6 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9 年5 月18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顯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盧弈捷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7年11月15日 │200,000元 │HV0841627 │ │ │李樹生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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