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聯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太平分行 │109年2月13日│7,859元 │AM3210501 │ ││ │林衍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