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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1日│ 未載 │171,360元 │WG6499153 │ ││ │ │ │ │ │ │ │├──┼────────────┼──────┼──────┼────────┼──────┼──┤│002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5日│ 未載 │2,005,512元 │WG6499154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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