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璟豐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001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9年2月5日 │700,000元 │WX0802881 ││ │廖明俊 │雅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