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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本事件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在卷,是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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