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黃至正
- 相對人
- 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2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76H006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有關勞方訴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下同) 374,098元和解,資方(即相對人)於109年2月27日錢匯入勞方指定戶頭,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5月工資、資遣費、代墊事務費用與零用金請款之勞資爭議,於109年2月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9年2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計為374,098元(即107年12月至108年5月工資合計202,356元、資遣費33,056元、代墊事務費用113,686元及零用金請款25,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76H0060)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