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李俊霖
- 相對人
- 浤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浤銓科技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冠佑」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瑞貞」;關於相對人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巷0號」;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