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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請人
李俊霖
相對人
浤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浤銓科技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冠佑」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瑞貞」;關於相對人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巷0號」;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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