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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請人
楊馨
聲請人
王湘羚
聲請人
楊詠潔
聲請人
林宛嫻
聲請人
邱佳汶
聲請人
孫玲玲
聲請人
黨軍嬋
聲請人
陽麗娟
聲請人
吳向偉
相對人
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588H166)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九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1.有關勞方楊馨君等22人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雙方同意分6期給付,第1期於109年6月5日前給付,其餘各期於接續5個月中每月5日前給付,每期給付金額以總金額除以6計算,前5期以除以6後算至個位數給付,剩餘額於第6期給付(如:楊馨君於附表預告工資與資遣費總額7萬6262元,前5期以整數1萬2710元,第6期給付1萬2712元),如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請求金額詳如請求金額明細表),並匯入各勞方於資方所提之薪資帳戶,資方並將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請人│依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
│    │      │(單位:新台幣)            │
│    │      ├──────┬───────┤
│    │      │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
│ 1  │楊馨  │  28,000元  │   48,262元   │
├──┼───┼──────┼───────┤
│ 2  │王湘羚│  16,667元  │   22,570元   │
├──┼───┼──────┼───────┤
│ 3  │楊詠潔│  27,000元  │   86,625元   │
├──┼───┼──────┼───────┤
│ 4  │林宛嫻│  13,500元  │   47,250元   │
├──┼───┼──────┼───────┤
│ 5  │邱佳汶│  25,000元  │   55,209元   │
├──┼───┼──────┼───────┤
│ 6  │孫玲玲│  26,000元  │   49,834元   │
├──┼───┼──────┼───────┤
│ 7  │黨軍嬋│  16,667元  │   22,917元   │
├──┼───┼──────┼───────┤
│ 8  │陽麗娟│  30,000元  │   96,375元   │
├──┼───┼──────┼───────┤
│ 9  │吳向偉│  25,000元  │   44,7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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