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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請人
蔡一鴻
相對人
丼丼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丼丼屋小吃店即王金裁」記載,應更正為「丼丼屋小吃店法定代理人王金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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