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蔡一鴻
- 相對人
- 丼丼屋小吃店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丼丼屋小吃店即王金裁」記載,應更正為「丼丼屋小吃店法定代理人王金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