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 請 人 蔡一鴻 相 對 人 丼丼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丼丼屋小吃店即王金裁」記載,應更正為「丼丼屋小吃店法定代理人王金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