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原 告 郭恩鑫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劉庭伃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8萬89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260元【計算式:6390元×2/3 =4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30元(計算式:6390元-4260元=2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