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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原告
郭恩鑫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劉庭伃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8萬89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260元【計算式:6390元×2/3 =4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30元(計算式:6390元-4260元=2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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