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原 告 謝宜珊 被 告 瑪帝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岷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74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