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34號
- 原告
- 莊惠雅
- 被告
- 瑪帝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岷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28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7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