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鉦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健醫療器材行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7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係屬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請求給付工資涉訟而經勞工即上訴 人提起上訴之案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準此,本件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