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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4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
黃筠婷
被上訴人
俊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後,上訴人於110年4月28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110年4月28日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將上訴聲明變更為:㈠確認被上訴人自109年1月8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對債務人葉首睿有新臺幣(下同)23,250元之勞務報酬法律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2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依減縮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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