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石道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柄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簡字第52號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