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道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柄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簡字第5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