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鄭舜元
- 上訴人黃美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上 訴 人 黃美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1,169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人之上訴 ,關於108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2日即上訴人分娩前一日之工資43,890元、8週產假期間工資43,120元、違法剋扣工資6,252元、 補提撥勞工退休金8,547元,合計101,809元部分,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此部分屬給付工資、退休金之訴,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 免徵收1,110元,扣除後,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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