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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 原告
    王琼茵
  • 被告
    薩摩亞商志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王琼茵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志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家 訴訟代理人 古富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9年10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及原告本人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存在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為促進訴訟,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於108年11月18日所寄發之錄 用通知經原告承諾後,是否業經被告於108年11月28日合法 撤銷?㈡斟酌本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及兩造其他攻防之爭點與舉證,請兩造陳明有無意願試行和解或調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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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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