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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張騏毓宇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原   告 張騏毓 被   告 宇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21元(含事假與全勤獎金2,300元、特休未休折算之短少工資350元、108年至109年2月之加班費與其利息37,871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短少年終獎金23,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除精神慰撫金部分外均屬暫免之標的,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22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220元-667元=5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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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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