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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徐靖珏
  • 被告
    天慈素食健行店即石秉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原   告 徐靖珏 被   告 天慈素食健行店即石秉翰 趙兼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2元(含積欠工資 4,332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損失156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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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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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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