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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建明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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