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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給付勞保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原告
張曹春蘭
被告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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