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原 告 林義修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一番第一投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郡 被 告 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0,584元(含積欠工資241,000元、加班費167,619元、代墊款31,409元與資遣費30,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代墊款外均屬之,則應暫免之訴訟標的為439,1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3,160元(計算式:4,740元×2/3= 3,1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020元(計算式:5,180元-3,16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