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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告
江佳晟
被告
楊世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837 號公然侮辱罪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110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惟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判決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對原告之妨害名譽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未領工作獎金新臺幣(下同) 212,938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工作獎金部分所請求之金額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2,93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工作獎金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47元(計算式:2,320元×2/3=1,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計算式:2,320元-1,547元=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