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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原告
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
被告
何怡真

      羅水靈

      石蕙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起訴狀雖載訴訟代理人江志奇等語,惟未提出委任狀,無從認有委任之意)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包含管轄權、兩造是否曾經法定機關調解、現願否調解、聯絡方式等)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原告亦請陳報兩造是否曾經法定機關調解、現願否調解、聯絡方式等)。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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